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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垃圾发电的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1-12-24        浏览次数:757        返回列表
 1999年1月,国家计委和科技部发出的计基础[1999]44号文件《国家计委、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1.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资本金应占项目总投资的35%及以上。 
   2.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可由银行优先安排基本建设贷款并给予2%的财政贴息;地方项目由地方财政贴息,国家项目由财政部贴息。 
   3.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电网管理部门必须允许其电量就近上网,并收购全部上网电量,在项目还贷期内电价实行“还本付息+合理利润”的定价原则,高出电网平均电价部分由电网平摊。 
   4.利用国产发电设备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在还款期内的投资利润率以不低于“当时相应贷款期贷款利率+5%”为原则。 
 2000年2月23日,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经贸资委[2000]159号),主要内容如下: 
   1.阐明确定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的原则。 
   2.根据中央关于采取积极财政政策,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精神,对环保设备(产品)给予鼓励和积极扶持的政策。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对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实行折旧政策。 
     (3)对专门生产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国家经贸委将在技术创新S和技术改造项目中,重点鼓励开发、研制、生产和使用列入目录的设备(产品);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项目,将给予贴息支持或适当补助。 
 2000年2月2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首次发布《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3-2000),并于2000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原则、生活垃圾入厂要求、生活垃圾贮存技术要求、焚烧炉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生活垃圾焚烧厂污染排放限值以及检测方法等要求。 
 2000年6月5日,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D、科技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通知中,要求垃圾焚烧目前宜采用以炉排炉为基础的成熟技术,审慎采用其它炉型的焚烧炉。 
 2001年11月12日,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再次发布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2002年6月28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等四部委颁布《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